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委):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所需资金来源另行下文通知。具体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申报和审定。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核查认定,主要以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四、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广东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原保管单位或出具单位印章)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六)信息数据统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确保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见附件3)。
五、核查认定工作需要把握的问题
(一)对年龄的界定。对年龄的界定以身份证为准;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
(二)对服义务兵役年限的界定。对服义务兵役年限的界定以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为准,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
(三)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界定。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本县(市、区)2名以上(含2名)已认定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的同期入伍(或退伍)、同部队(指师级和师以下部队)服役的战友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对户籍的界定。对户籍的界定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退役时落户情况出现异议时,以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五)对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时间的界定。以满60周岁的当年度起算。即:2011年满60周岁的自2011年8月份起算发放;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自当年度1月份起算发放。
(六)对中止或取消老年生活补助的界定。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老年生活补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死亡的,取消其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5.公示(样本)
7.60周岁以上档案遗失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会议纪要(样本)
8.告知书(样本)(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民政厅网站查看)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