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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 2019-12-18 13:23:28 来源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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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收费问题的函》(粤公函字〔2008〕76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现行残疾人专用车收费项目更名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由原来46元/套降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仍为5元/张。

    (二)对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5元/张。

    (三)补发非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为:反光号牌20元/张;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安装支架2元/只;行驶证5元/本;登记证5元/本。

    (四) 取消粤价〔1998〕330号文规定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两项非机动车牌证收费项目。

    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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