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适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决定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审批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制定。
四、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格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指导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健全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检查和评估,对不能保证所授学士学位质量的高等学校,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