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规定
一、我国在对外交往和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工作方面,涉及到向外提供我国机密测绘资料时,要本着既要保密又能适应对外开展工作需要的原则,为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未经公开的测绘资料,属国家机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国赠送、出售或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刊登。
三、向外提供测绘资料,要搞清对方使用资料的目的和用途。要严格进行技术处理,并从严控制其范围和数量。进行技术处理时,同一合作项目提供的资料应注意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
四、向外提供测绘资料的技术处理:
(一)大地测量成果
1、合作项目所需的局部地区的水准资料,可按需要提供。
2、重力成果一般不向外提供,如有特殊需要向外提供时,只限于工程作业区但其座标要加(减)一至三公里的常数。
3、国家统一座标系统的平面控制点的座标加(减)一至三公里的常数或采用独立座标系统,但不得以自测天文点作起算原点。
4、地心座标一般不向外提供。如有特殊需要时,可提供个别点的地心座标(极特殊地区可独立采用地心座标系统),但在同一点上,不允许既提供地心座标又提供国家统一座标系的座标,也不允许提供以上两种座标系的转换参数。
(二)航空摄影照片
建设项目所需的局部地区的航摄照片和该地区不带国际分幅材料的任意图廓的索引图可按需要提供察阅(含有重要军事设施、国防要塞和基地的象幅除外)。
(三)地形图
1、大于二十万分之一(含)比例尺地形图。按矩形图廓,自由分幅,不得绘制经纬线或留有它的痕迹,方里网注记加(减)一至三公里的常数(大于万分之一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可采用独立座标系统)。
2、二十万分之一(不含)到百万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图,按矩形图廓,自由分幅,不得绘制经纬线或留有它的痕迹。
3、以上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内图廓以外的整饰部分,除图名、邻图接合表、图例、比例尺、出版年月予以保留外,其他注记应删去。
4、大面积合作地区,提供小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地形图的提供要压缩到最小范围。 5、国家测绘总局印刷出版的万分之一、二万五千分之一、五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的四种比例尺“样图”,作为国际间测绘技术交流方面的地图资料。
五、向外提供测绘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在地方的流动单位,送国家测绘总局审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驻地方单位),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审批。送审时,应将国家批准合作和交流项目的名称、批准文号、提供测绘资料的项目、范围、数量和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测绘资料,一并报批。为了防止在提供测绘资料范围内涉及到重要军事设施,需将批件同时抄送总参谋部或当地大军区备查。
六、国家测绘总局和各省、市、自治区测绘局是全国和地方测绘资料的主管机关。对向外提供测绘资料的单位,应进行管理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七、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和向外提供测绘资料部门,要建立向外提供测绘资料的档案。
国家测绘总局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