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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 : 2019-12-18 11:18:52 来源 :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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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  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 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特殊遗体,应当审核其相关证件:

  (一)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涉嫌凶杀、刑事伤害致死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尸体处理证明》。

  第八条  禁止任何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火葬场不得接收非合法渠道运送来的遗体。对非合法渠道运送遗体,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均有责、有权予以查禁。

  第九条 严格查验遗体制度。殡仪馆、火葬场应设置专职验尸工作人员。遗体进入火化车间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按顺序编号入册。专职验尸工作人员必须逐一查验遗体、查询丧事委办人、查证手续;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由丧属或丧事委办人签名,再经专职验尸工作人员、火化车间组长分别签名后,方可对遗体进行火化。

  第十条 属境外的遗体又无亲属在场的,由负责办理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办理有关火化手续,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十一条 火化前发现遗体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丧属核对,并报告殡仪馆、火葬场领导确认、同意后,才可实行火化。严禁错化遗体。

  第十二条 严格炉前检查制度。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殡仪馆、火葬场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遗体的查验,凡运入馆场带棺或包裹的遗体在进炉火化前必须由专检员开棺或打开包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要严格火化遗体操作程序,不得违规操作,坚决杜绝利用他人遗体或流产物顶替火化,搞假火化,出具假火化证明;杜绝在遗体火化登记中多记数、多报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火化遗体时,入炉平稳,做到不拖、不拉、不抛、不发生坠尸现象,认真司炉、清炉、出炉,骨灰纯净,装灰时发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处理,交还丧属;核准骨灰,及时送灰,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严格遗体单体火化,确保遗体火化质量。不混、不错拿骨灰。严禁为迁就丧属保留骨殖安葬的不正当要求而采取火化不充分、假火化的做法。

  第十六条 严格火化证管理制度。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做好火化证的发放与登记,加强火化证的管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实行一具一档,将《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死亡证(或复印件)、遗体火化确认签字、骨灰领取等单(证)进行归档管理。遗体火化档案保存期限自建档之日起为15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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