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 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 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 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 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 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 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 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 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 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 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 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 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 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 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 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 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 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单位在报送备案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格式要求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如发现备案的免税确认书中存在错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发文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对连续3个月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五、 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 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清单确认手续,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
(二) 确认进口设备清单需审核的材料
1、 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3、 需要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
4、 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 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四)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省级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六、 其他
(一) 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四) 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 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具体负责所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按本通知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理顺关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于9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
(七)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联系。
联系电话:68502556 传真:68501657
电子邮件:wangbc@sdpc.gov.cn
附件一: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略)
附件二:备案汇总表格式(要求采用excel文件形式)(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