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域环境保护,降低重大油污事故风险,提高国内航行油轮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水平,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调整与振兴规划》(国发〔2009〕21号)要求,参照《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我部决定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现将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新造600载重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油轮应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现有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应不迟于下列日期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一)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
1. 2011年建造日期周年日;
2.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延期至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1)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边舱;
(2)仅设有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并通过中国船级社参照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CAS规则》要求实施的法定附加检验;
(3)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二)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且载运重质货油的:
1. 从事沿海航行的,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延期至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1)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边舱;
(2)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
2. 从事内河航行的,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三) 如2011年1月1日起已满本条(一)、(二)规定期限的,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四) 现有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油驳,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条(一)、(二)、(三)的规定。
三、除遵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自2015年1月1日起,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不得载运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京杭运河航行、停泊和作业;三峡库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内航行油轮、油驳,还应遵守《关于发布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4号)的规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600载重吨及以上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办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营运手续。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禁止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国内航行油轮进入管辖的港口、近海装卸站和在管辖水域内进行过驳作业。
六、本公告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防污染双壳结构”,系指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边舱。相关的船舶检验规范将另行制定。
(二)“新造”系指该船在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现有”系指非新造。
(三)“建造日期”系指该船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的日期。如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日期不详,则按该船建成日期前一周年的日期计”。
(四)“油轮”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可用于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轮在仅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时不受本公告规定约束。
(五)“油驳”系指无动力推进装置的,专门用于运输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
(六)“重质货油”系指:
1. 在15℃时密度大于900kg/m3的原油;
2. 在15℃时密度大于900kg/m3或50℃时运动粘度大于180mm2/s的原油以外的其他油类;或
3. 沥青、焦油和它们的乳剂。
(七)“渤海海域”系指从辽东半岛的大连、丹东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与山东半岛的烟台、威海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之间连线为界以西的海域(含整个渤海及大连市和烟台市毗邻的黄海海域)。
(八)“京杭运河”系指山东济宁至浙江杭州的京杭运河通航航段。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