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供组织保障
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准确把握“十三五”时期工程造价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要通过媒体、研讨会、培训班等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意见》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部的组织和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同时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将各项措施任务和改革发展的部署落实到位。
二、优化市场环境,推进咨询业监管改革
(一)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构建统一市场的要求,对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任何地区不得增设地区准入条件,不得以各种方式限制、排斥区外企业投标和承接业务。
(二)营造讲信用的市场环境。推广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管理经验,加快信用档案建设,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模式。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讲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激发咨询企业的市场潜能。放宽造价咨询企业准入门槛,释放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活力,推动造价咨询企业公司制度创新发展,试点项目合伙人制和公司合伙人制,促进执业人员和公司保险制度的发展,激活市场主体潜能。
(四)完善咨询市场的退出机制。改革年度巡查制度,加大对失信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随机抽查力度,实施抽查监管清单,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恶性低价竞争、证照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失信的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强制其退出市场。
三、推进计价依据共编共享,提升服务水平
(一)着力推进计价依据的共享。加强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建设,逐步制定工程造价数据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基础规则、技术标准、交换标准和管理标准,夯实计价依据共编共享基础。指导企业定额编制,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等编制企业定额或开展经济指标分析,鼓励企业定额和经济指标分析的有偿共享。
(二)建立工程定额动态管理平台。改革集中式定额编制方法和静态的定额管理方式,建立以互联网+技术为背景的工程定额编制与应用管理平台,形成定额编制、定额应用与市场反馈的良性循环,探索工程定额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定额参编程度,提升工程定额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领域的造价信息服务。继续改革和完善人工单价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定额人工单价和市场人工单价的并轨,组织好定额人工单价、市场人工单价、工种人工单价、实物量人工单价等的发布工作,满足不同发承包市场和主体人工费确定的需要。省工程造价机构及有条件地区的工程造价机构要加快建设领域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重点领域的工程造价指标编制。
四、监督款项支付和工期确定,服务市场关键环节
(一)加强关键生产要素款项的监管。开展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款项的支付监管,探索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的分账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的及时支付;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引导市场将实际施工行为与对应费用的支付相互关联,建立费用扣回惩罚机制和按实结算机制,用经济的方法提高安全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加大工期合理确定的引导力度。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和《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强化标准工期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建设单位主观、随意确定工期的行为,提高工期确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加大招标施工工期的检查力度,严禁超出标准工期的幅度确定工期,保障工程量清单赶工措施项目与招标控制价赶工措施费;加大投标工期的评标力度,鼓励投标工期列入综合评审的内容。
五、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打造造价纠纷处理平台
(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继续坚持政府投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价款期中结算,有效化解结算难的问题。鼓励各地探索工程结算文件备案与竣工验收备案或产权登记等的联动机制,促进工程顺利结算。
(二)打造多层次造价纠纷处理平台。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定额咨询,提前化解工程计价过程中的技术问题。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仲裁咨询和造价纠纷咨询服务,推动造价专业人员参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中调解、裁中调解。发挥行业组织调解机构的示范性作用,推动诉(仲)前调解,构建诉调对接渠道,打造工程造价的技术解疑、纠纷咨询、鉴定评估、机构调解等多层次的纠纷处理平台。
六、有效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开展造价信息监测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服务。共建共享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推广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备案制度,完善概算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备案系统,及时收集造价变动情况、各方主体的执业行为,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能力,确保资金投资效益。
(二)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各级工程造价机构要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监督,指导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成果数据的归集、监测;要充分利用造价成果文件备案数据、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数据等开展工程造价监测,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
(三)施行“三位一体”的造价监管。在造价成果文件备案和造价数据监测的基础之上,建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执业人员、项目成果文件三者联动的信息库,实现企业信用、人员执业和项目成果的信息一体化,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的市场监管能力。
(四)发布工程造价监测指标指数。省工程造价机构要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监测模型研究,满足指标指数测算和主要工料用量与价格走势的监测、预测预警的需要。市、县工程造价机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各类典型项目的造价指标,定期发布人工和钢材、混凝土、砂石等主要材料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设市场主体对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6日
(联系人:叶巧昌,联系电话:020-8330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