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我省农村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农村村民委员会档案管理的水平,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法规中对农村档案工作的要求、档案管理标准及我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出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的等级标准,并按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考核,认定等级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坚持全面开展、自愿申报、公正考核、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等级划分。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分为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四个等级,合格级是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的最低要求,省特级为最高等级。各村民委员会在申报档案管理上等级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要盲目追求高等级。
第五条 考核标准。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合格级的基本条件是:有领导分管、有人员具体管、有管理制度、有档案装具、有档案实体、有基本检索工具,具体标准由县(市)档案局自定。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认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与单项分双重考核的办法。其中:
省二级总分不低于60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2分,“基础业务”不低于30分,“室库设施”不低于7分,“开发利用”不低于11分;
省一级总分不低于75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5分,“基础业务”不低于38分,“室库设施”不低于9分,“开发利用”不低于13分;
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0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8分,“基础业务”不低于45分,“室库设施”不低于11分,“开发利用”不低于16分。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检,确认已达到某一等级标准后,即可填写《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目标管理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省特级填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二),经所在乡(镇)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县(市)档案局;县(市)档案局要将申报省特级的申报表报送所在市档案局。
第七条 评审组织与发证
1.评审员。各市、县已被聘任为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省级评审员和市级评审员的同志,同时兼任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评审员。评审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标准要求;
2.考评、审批与发证。合格级、省二级和省一级由各县(市)档案局负责组织考评、审批和发证;省特级由所在市档案局负责考评、审批和发证。评审工作应尽量做到简单易行,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的东西。
第八条 备案。各县(市)档案局要将批准为合格级、省二级和省一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的有关村民委员会的申报表同时抄报上一级市档案局;各市档案局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将上一年度本市获得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数量(分等级统计)汇总后报省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如有升省特级的,要同时将省特级村民委员会的名单列出,一并报送。
第九条 奖励与监督。
1.被认定为档案管理合格的村民委员会,由各县(市)档案局发给相应的认定证书(或文件);被认定为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均可获得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的证书(证书编号参照机关档案升级证书编法,在编号前加上“NC”以示区别)。证书是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评先的依据之一;
2.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各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被认定达到某一等级的目标管理后,当地政府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3.各市、县档案局和乡(镇)档案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已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村民委员会,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要责成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取消或降低其原有等级。
对升省特级的村民委员会,省档案局可随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