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38号
关于再次放宽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
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5年我省放宽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后,申请办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港澳台商户逐年增多,对促进粤港澳三地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目前我省道路交通条件和口岸通关能力,为更好地满足国外和港澳台商户对办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次放宽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审批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以上,到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者,以及澳门商户在我省实际投资40万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
二、国外、港澳台商户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方式到我省投资办实业的,每商户可按上述标准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三、担任我省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以及广州、深圳市辖区和顺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可准予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四、改革开放以来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可准予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五、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又确需办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办理。
六、港澳地区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审批程序, 按现行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