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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 : 2016-03-22 15:05:4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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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的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的审批条件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下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申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4)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取土、取石的,提交采矿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2.用地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重点审查: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3.用地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其中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或转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农业、林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单位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转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临时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青苗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征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由其转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予以公示。

  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并予以公示。

  四、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存在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使用林地限期届满后,要限期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林地用途,加强生态建设。

  (二)强化耕地保护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严格控制新占用土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或超过批准面积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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