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0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等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前期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基础上再取消50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衔接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0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