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6〕96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 (三)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故障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一)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以及动火作业,应当安排在非营业时段进行;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各类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程;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一)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及相应的使用说明;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三)对涉及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规范处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 (四)省、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抽查重点,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 2.省级重点科研单位。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 3.交易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