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 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 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和开发水平,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政放权,委托行使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权限 (一)委托行使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
1.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将我省海域范围内(不含广州、深圳市管辖海域),填海50公顷以下、围海100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审批权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权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具体审批结果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抄送省府办公厅。
省政府适时对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不含广州、深圳市管辖海域)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由省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委托广州、深圳市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将广州、深圳两市海域范围内,填海50公顷以下、围海100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审批权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权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行使。广州、深圳市政府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委托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进广州、深圳市政府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管,定期开展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委托事项的建议。
(二)简化用海前期准备和竣工验收工作。
取消前期用海论证申请,由用海单位自行决定开展前期论证工作。下放省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就围填海、自然岸线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征得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委托地级以上市开展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对简化用海前期准备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态化监督,必要时开展专项督察。
(三)规范海砂开采管理。
1.国土资源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海砂开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出让、采矿许可证发放、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出让、依法查处海砂开采违反海域使用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设立采矿权之前应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同一海域的采矿权、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原则上应一并出让,由国土资源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为竞得者办理采矿许可和海域使用有关权证。
2.改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由出让海域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编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规范海砂开采行为。出台海砂开采管理办法,实行海砂开采“四定一实时”管理:一是定点管理,即严格按照核定的地点和范围开采海砂,严禁越界开采海砂;二是定时管理,即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内开采海砂,严禁超期开采;三是定量管理,即严格遵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开采量安排生产时间和船舶数量,每日开采量和开采总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四是定向管理,即严禁海砂违规用于建筑市场;五是对海砂开采现场进行实时视频监控。严厉打击海砂开采违法犯罪活动。
二、放管结合,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监管 (四)加强围填海和岸线使用管控。
1.科学布局围填海。建设项目用海原则上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选址,重大建设项目、国防工程、防灾减灾设施、生态建设工程以及重大民生工程用海除外。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引导、鼓励围填海项目采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方式布局,减少对岸线资源的占用,保护海岸地形地貌的原始性和多样性;科学设计生态廊道系统,建设生态化岸线、湿地和水系。填海新形成岸线的临水一侧,留出一定宽度的生态、生活空间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须临水布置的项目或实施岸线安全隔离的项目除外。
开展围填海项目后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围填海的经济社会效益、海域资源变化、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为完善围填海管控措施和实施海域整治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沿海地区政府政绩考核,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管控年度计划、海岸线整治修复规划,并分解至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落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地级以上市,如需使用岸线,要按占用自然岸线1∶1.5的比例、占用人工岸线1∶0.8的比例整治修复海岸线,形成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沿海市县政府应将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3.严格落实管控目标。对未完成围填海管控目标、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地区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地区新增围填海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围填海行为,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五)推进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改革。
1.市场化配置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管理办法和价值评估技术规范,除国防、公益、公务等非经营性用海和重大项目用海,经营性用海、用岛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使用权。探索和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
2.研究建立海域使用金差别化征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项目用海方式、位置、类型、海岸线占用等情况,研究制定差别化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鼓励和引导围填海向深水远岸布局。结合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变化情况,并考虑相邻土地出让金等因素,建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探索推行海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制订海岸线价值评估技术规范,对可开发利用的自然、人工岸线进行价值评估。凡需占用海岸线的项目,要充分考虑相关岸线的价值评估结果,按差别化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探索自然岸线异地有偿补充或异地修复制度。
(六)建立项目用海控制指标体系。
制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海洋产业研究确定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用海控制指标,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控制指标体系应与涉海重大规划相衔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海控制指标体系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退回用海申请。对因安全生产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必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并充分论述其必要性和唯一性,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中统筹把握。
(七)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收储管理。
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收储制度,对以下海域、无居民海岛实行政府收储,作为开发利用储备:未确权海域自然淤积形成陆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填海形成的陆地,被责令退还或依法没收,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批准使用、无正当理由闲置或者荒废满两年的;其他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对于纳入收储计划且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已确权海域、无居民海岛,依法通过补偿、安置、置换等方式理顺权属关系,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狠抓改革与监管落实。
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不落实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要约谈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经约谈仍不落实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已委托或下放事项由有权机关收回。对海域、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中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优化服务,改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 (九)提高海域综合管理服务能力。
沿海市县政府要提高海域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加强海域综合管理队伍建设,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改革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构建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对海域、海岛实行全天候、全要素监测监控,为用海用岛管理和海洋防灾减灾提供基础保障和技术支撑。
逐步建立全省海域审核审批和市场化出让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省、市、县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间的业务信息有效衔接,提高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简化优化用海服务流程。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用海审核审批标准化建设,精简办理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要件,明确要求和时限;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探索开展“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用海区域的跟踪服务,主动对接、全力推进;鼓励用海服务模式创新,对具备条件的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反馈,打造实体窗口、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热线相结合的统一服务平台。
(十一)完善用海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用海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用海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要制定用海服务事项办理准则,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核审批工作细则,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告宣传栏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接受监督。
(十二)加快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
探索凭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实施机制。用海项目如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其他建设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登记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可凭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研究制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