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6〕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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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决定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