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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 2013-09-24 15:06:09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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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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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有关精神,设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取消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工作由相关单位承担。
  3.取消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4.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5.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6.取消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7.取消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8.取消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管。
  9.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10.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11.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12.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13.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14.暂时停止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核发,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5.暂时停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6.暂时停止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3.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县级以上政府。
  4.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地级市、县级政府。
  5.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地级市、县级政府。
  6.将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卫生厅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省卫生厅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4.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委保健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省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三)信息与统计处。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承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五)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
  (九)基层指导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考核评价处。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承担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九)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二十)干部保健局(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创新医疗保健服务方式,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指导各级干部保健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不占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领导职数);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干部保健局局长(由副厅级干部担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干部保健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中医药局
  1.省中医药局相对独立运作,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
  2.省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中医药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管理。
  3.省中医药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涉及省中医药局的文电,应当及时送省中医药局办理。
  4.省中医药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五)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七)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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