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
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梳理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在2013年6月之前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对涉及到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的,要抓紧按程序开展有关修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对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本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投资方式多样的管理格局。但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改革思路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要求,不失时机深化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充分发挥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功能,形成法律约束、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改革的基本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做到改革的决心要大、下放的权力要实、撤销的项目要细、转移的目录要清、精简的流程要明、接受的监督要严,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提高竞争活力创造良好条件和机制。
——缩小审批范围。进一步精简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和审查环节,规范审批备案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力争到2015年,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
——优化管理流程。推动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力争到2015年,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地级市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
——竞争配置资源。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公正配置公共资源。
——转移管理职能。推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将报建和验收事项转移给法定机构承担,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增强规划约束。强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作为项目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加强服务监管。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事前咨询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自律互律,促进企业自觉自控、高效便捷进行投资活动。
二、主要改革内容
(一)取消省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将我省核准权限内的28类项目进行分类改革,其中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从而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体制。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在线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全部改为网上报送。备案系统与工商、公安等系统联网确认企业信息的真实性,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信息即时发送企业并同时送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对备案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属地在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项目在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修订《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杜绝变相审批,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备案制。其他部门涉及投资项目的备案事项均按规范自由裁量权、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改革。相关审批、监督权限原则上与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相一致。
(三)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
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全部改为同步“并联”办理。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互连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共享。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
(四)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
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的领域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公平公正配置与鼓励民间投资有机结合起来,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
1.交通项目。对省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以企业资信、资源利用效益等作为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和岸线资源使用主体。
2.电源项目。对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将环保排放、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单位能耗、上网电价等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具体项目根据专项规划、建设条件落实、电源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
3.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各级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对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
4.水泥项目。按照全省水泥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分配给我省新上水泥项目规模,确定区域项目布局及建设总量。新建水泥项目必须与能源消费等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等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新建水泥项目业主。
5.其他领域项目。对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域,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竞争性配置。
(五)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
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增强规划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1.完善规划体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以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为主体,形成层次清晰、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
2.做深做实省级专项规划。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在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明确建设总量目标、区域布局,并对资源配置方式和规划实施作出安排。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差别化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等区域政策。
3.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后的各类规划对具体空间开发和项目投资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划编制要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扩大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落实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
(六)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1.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2.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同时报批。将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现行的34项减少为19项,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现行的23项减少为12项。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一并报省政府。推广运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部分报件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七)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
1.归并办理事项。将由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2.规范审批行为。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行网上报批。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
(八)改进环评制度。
1.实行环评备案。将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推行网上环评备案。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对环评备案项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
2.合理简化手续。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简化环评手续,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发布简化环评文件的规范。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九)改革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简便利民、高效统一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行政部门审查与法定机构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并行的模式。省有关部门按以下原则提出具体改革意见:
1.保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招标文件备案等报建和验收事项,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保留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工程规划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2.设立法定机构承担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依法设立具有综合性专业审查职能的法定机构。除上述确需保留审查的事项外,对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企业可自主选择由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办理,谁审查谁负责。法定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办理验收手续,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鼓励开展综合性审查验收。
3.细化并发布全面、明晰的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及标准制定部门组织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涵盖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做到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作为企业投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法定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1.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除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十一)全面推行网上办事。
建设省、市两级统一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办事大厅,推动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重点突破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等“瓶颈”问题,有效整合跨部门网上办理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推动各级实体性行政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迁移。
(十二)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自我约束、社会协同自治的原则,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使企业成为投资项目决策的主体,政府成为监管的主体,逐步实现管理主体从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管理转变;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
1.加强指导。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制定明晰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搭建投资综合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各类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动态、办事流程等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投资活动。
2.改善服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通过大部门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调整归并行政职能,减少职能交叉,精简审批事项,尽可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环节。同一部门内承担的多个审批事项尽可能合并办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事前咨询制度,在整合政府相关机构及职责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设定企业投资政务服务机构,为企业无偿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接受企业申诉,提出处理建议。企业投资政务服务机构不提供代办服务,其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政府部门建立定期的规划、政策解读、咨询和答疑制度,设立日常咨询服务窗口。培育和鼓励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业务咨询和代办服务。
3.强化监管。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部门间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违反规划、产业政策、建设规范、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和遵纪守法,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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