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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1-10-09 17:04:16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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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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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2006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力地促进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对稳定扩大就业、支持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退役士兵的积极拥护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新形势下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有利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满足我省加快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和服务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各级政府、军事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发〔2010〕42号文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省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自愿报名,都可在下列培训项目中自主选择一项,接受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参加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享受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政策。

  (一)继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两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两年。退役士兵也可参加短期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按培训计划,免试入读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

  (二)继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政策。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两年内可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的,实行单独划线录取。

  (三)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两年内,可以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入伍前已是成人高等教育或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复学后剩余学年享受政府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补助。

  (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两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三、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安排

  各地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并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当地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关。省财政继续安排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06〕175号)规定执行。

  原规定的参加两年以上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每学期先自行支付10%学费的政策不再执行。

  四、切实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质量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的指导,积极承担教育培训任务。从2011年起,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承担退役士兵两年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比例暂按7∶3确定。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订相宜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加强教学管理,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

  地方和部队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别对退役士兵学员、现役士兵和社会专业需求进行调研,教育培训机构要及时跟踪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情况,科学设置专业课程,重点培训社会急需专业技能。地方有关部门要强化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五、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妥善处理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强化监督考评。各地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教育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要加强正面宣传,通过树立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技能、就业成才的典型,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全省退役士兵中掀起学技能、强素质、促就业的热潮,营造各界、各有关方面积极支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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