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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9-06-27 13:38:19 来源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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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属有关单位、省属技工学校:

  根据我厅《贯彻全国人才会议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施意见》(粤劳社 [2004] 26号文)关于“选择有条件的高校、高级技校、行业和企业集团、培训机构建立若干个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部署要求,现就设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承担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并具有相应职业资格鉴定能力。

  2.面向社会,承担社会培训机构委托的实操、实训任务。

  3.承担高技能人才的鉴定任务。

  4.承担省委托的有关新技术、新专业、新工种的职业标准、教材和大纲的开发任务。

  二、设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设立实训基地的学校、培训机构或行业、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年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规模在300人以上。

  2.在同类单位中具有专业优势突出、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优等优势。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机构负责人至少有1人具有所设专业高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4.实训基地主体专业(工种)设置五年以上,并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5. 实际教学和实训场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教室,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专业(工种)基本操作和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6.有满足实训规模的实习教学、技能训练设备。实训操作时,一般工种达到每生一台设备或工位,特殊工种的大型设备每5人至少一台。设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在省内有示范作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材料和工量具能满足实训的需要。学员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应在实训基地内完成。

  7.开设专业(工种)所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必须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

  8.有一支能满足所设专业教学需要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所高专业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职称、技师以上资格的应占5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占10%以上。所设专业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9.每一专业(工种)应聘有2名以上的高级考评员。

  10.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满足正常教学需要;账目清楚,经费使用合理。

  三、实训基地的申报和命名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详细说明本单们所申报的专业、考核等级、教师、考评员、场地、设备等情况),并填写《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厅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厅技能人才办)。

  2.由厅技能人才办召开联席会议,对申办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五天内如无异议,即命名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由省厅授予“广东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牌匾。

  四、实训基地的管理

  1.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各级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2.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实训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核制度。实训基地每年要将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书面向厅技能人才办汇报。厅技能人才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其业绩及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对经评估为优秀的实训基地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或两年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撤销其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资格。

  联系单位:厅技能人才办

  联系人:黄存足 张金富

  联系电话:83177824

  传  真:83377615

  附件: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申报表(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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