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计生人字(198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中直、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将毕生精力无私贡献给计划生育工作事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决定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工龄三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及基本条件
凡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十五年,或工龄三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者可授予《证书》。
已调离计划生育部门,或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也可授予《证书》。
在两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暂不授予《证书》。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授证工作,由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参照此文办理。
二、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计算
计划生育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可按周年计算)
原在其他部门主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后调入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其主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计划生育专业工龄合并计算。
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调离后又回到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计划生育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计划生育部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业完成后回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其学习时间可计入计划生育专业工龄。
除因公致病、致伤外,全休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连续计算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超过一年的,以年为单位从计划生育专业工龄中扣除。
三、颁证办法
《证书》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代为颁发。凡符合授予《证书》条件的人员,应填写审批表逐级上报。农村经县一级计生委,城市经区一级计生委审核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应填写《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登记表》送国家计生委备案。
四、颁证工作安排
可分摸底、填表审批、发证三步进行。在今年年底以前结束。今后,每年年底颁发一次《证书》,列为正常工作。颁发《证书》的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五、本意见解释权属国家计生委人事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