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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19-06-26 23:03:11 来源 : 饶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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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20日)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切实解决好城乡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冬季开始,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重要意义。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我省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有利于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的问题,有利于把退役士兵培养成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这一举措也有利于提高兵员素质,促进国防建设。
  (二)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动员退役士兵参加2年以上职业技术教育,使每个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术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使退役士兵各尽其才、安居乐业,探索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的退役士兵安置新路,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广东、促进国防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原则。
  1.自愿报名免费培训原则。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入读我省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除职业高中外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下同),免费接受培训。接受免费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再领取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毕业后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待遇;不参加免费培训的,仍按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2.分区域相对集中培训原则。退役士兵分粤东、粤西、粤北和珠江三角洲四个区域,相对集中安排入学培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可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分布的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
  3.自愿选择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申请入读安置地区域内的有关职业技术院校和专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根据退役士兵的报名和申请情况,在充分考虑其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指导、推荐和统筹安排退役士兵确定就读的院校和专业。
  4.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由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财政、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指导和管理,有关职业技术院校负责培训和就业推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工作
  (一)入学管理。
  1.编制预培训计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由省级以上重点职业技术院校承担,以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技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为主,包括教育部门主管的除职业高中以外的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为主。省民政厅每年6月底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提供当年退役士兵的预测情况,8月底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根据退役士兵和所辖学校情况,按照“分区域相对集中培训”的原则,分别预定接收学校和人数,编制预培训计划,财政部门作出培训经费支出预算。
  2.报名和汇总名单。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名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资格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民政厅确定报名名单,分别提供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财政厅。
  3.正式下达培训计划。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报名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别制订培训计划,并与民政厅、财政厅共同下达。
  4.核发入学通知书。每年春季,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招生规定核发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办理入学手续,免试入读。
  对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由教育部门组织考前辅导,经全省统一考试后,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可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的可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荣立三等功或被团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在学管理。
  1.分班。学校尽可能对退役士兵学生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编班,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优秀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2.日常管理。对退役士兵学生,原则上遵照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校也可根据其特殊性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请学校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专人挂钩指导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
  3.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要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生的角色转变。要积极开展学纪学风教育,安排好退役士兵学生的党团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退役士兵学生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优秀人才。
  4.奖惩。学校可设立退役士兵培训奖励基金,奖励学习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学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退役士兵学生,要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须作出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须作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应报学校所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核准,并分别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教学管理。
  1.课程安排。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重点传授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2.实习安排。学校要改革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培养模式,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注重实训实操,提高退役士兵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期间,退役士兵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要以实习培训为手段,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采取定单培养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役士兵学生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3.考核发证。退役士兵学生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指导。
  1.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就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2.优先推荐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毕业后,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凡适合退役士兵学生就业的岗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承担录用和聘用的相关责任。
  3.提供就业信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一)培训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安置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恩平市的,培训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在其他地区的,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07年开始,省财政负责的培训资金,按每人每年5000元、两年10000元安排;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两年不低于10000元安排。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剩余资金用于退役士兵在校期间适当的生活补助和奖励。其中,对考入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上每人每年标准安排3年的办法执行。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按标准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省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制订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级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以及各有关学校,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密切配合。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退役士兵改变就业观念,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省退役士兵中掀起学技能、促就业、创佳绩的热潮。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创建全国和全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制订考评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对不能完成培训任务、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学校要停止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在积极开展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水平。
  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要根据本方案,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实际,尽快制订有关具体操作办法。请省军区对各地军分区(警备区)及县(市、区)人武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此件发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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