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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

时间 : 2019-06-26 23:02:23 来源 : 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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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6月15日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与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不断密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第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不含所辖县和市)和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直辖市辖区(县)。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15%以内。各省(自治区)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40%。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数量、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和县级行政区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九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制定。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设施,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形式、方法多样。双拥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成果丰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军民融合有效推进。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的意识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健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广泛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部队建设的支持作用和部队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富有成效。

  (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大力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配合和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海洋维权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明显。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动员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开展社会化拥军活动,协助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

  (五)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利用军队资源和优势,积极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发展、地方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医疗扶持等工作。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全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防范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充分发挥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作用,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的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

  (六)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配套地方法规政策。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以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优待;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树立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七)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平时有活动。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八)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军民共学科学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提高军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九)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双拥办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三)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的;

  (四)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或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伤病残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

  (六)因其他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直管县和直辖市辖区(县)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推荐(自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命名前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命名前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城(县)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反映,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八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城(县)进行抽查考核,提出初选意见,将初选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后,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布命名决定,并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九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应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辖区内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考评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送其所在大军区,作为下一届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抽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工作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给予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不落实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有双拥模范城(县)先进性的。

  第二十六条  撤销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军区的意见,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作出撤销决定。撤销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后,应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公布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考  评

  项  目

  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考评

  得分

  一、

  组

  织

  领

  导

  坚

  强

  有

  力

  (9)

  1

  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2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2

  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

  2

  每落实一项会议制度得0.3分;领导带头参加活动的得0.8分。


  3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积极参加和开展双拥活动,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1.5

  每落实一项得0.3分。


  4

  地级以上市双拥办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地方工作人员和部队人员参与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

  2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5

  支持部队建设、走访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工作经费及双拥办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1.5

  列入财政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的得0.5分;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且逐步增加的得1分。


  二、

  宣

  传

  教

  育

  广

  泛

  深

  入

  (7)

  6

  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1

  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并落实的得0.5分;列入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的得0.5分。


  7

  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1

  有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的得0.5分;集中组织活动的得0.5分。


  8

  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定期发布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用语;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进行教育宣传。

  1

  每落实一项得0.25分。


  9

  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1

  挂光荣牌的得0.5分;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的得0.5分。


  10

  编印工作刊物、开办双拥网站或网页,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等。

  1

  有工作刊物的得0.5分;有网站或网页的得0.5分。


  11

  双拥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富有成效,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

  1

  推出新的双拥文艺作品的得0.5分;经常开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的得0.5分。


  12

  重视培养和宣扬双拥先进典型。

  1

  先进典型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的得1分;在省级媒体集中宣传的得0.5分;在本级媒体集中宣传的得0.25分。


   三、

  军

  民

  融

  合

  有

  效

  推

  进

  (8)

  13

  广泛宣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战略思想,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意识普遍增强。

  1

  有宣传教育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


  14

  结合实际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措施,有条件的设立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1

  有规划措施的得0.5分;有融合发展项目的得0.5分。


  15

  建立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等相关保障措施。

  1

  有制度机制的得0.5分;有其他保障措施的得0.5分。


  16

  积极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

  1

  有军地科研合作项目、科技转化成果、共育人才成效、信息共享机制的各得0.25分。


  17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

  2

  交通设施满足军事运输需要、通信设施军地兼容发展、人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水电气暖设施军地同步规划建设的各得0.5分。


  18

  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

  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范畴并优先优惠解决、有地方优质定点医院为驻军部队服务、部队装备维修需要的专业力量充足、战备物资实现军地联储联用的各得0.25分。


  19

  充分发挥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的民用效能,支持地方建设发展。

  1

  利用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为地方建设提供服务的得1分。(消防车供水)


  四、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15)

  20

  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海洋维权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3

  有计划措施和服务保障机构的得0.5分;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需求的得1.5分;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的得1分。


  21

  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支持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2

  有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活动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部队建设土地、资金、优惠政策等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


  22

  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2

  制定优先优惠政策并落实的得2分。


  23

  积极配合部队进行体制编制、政策制度等调整改革。

  2

  妥善安置部队精简的人员、积极支持部队部署调整、及时完善与部队政策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规政策、配合部队搞好营院营产营具等管理的各得0.5分。


  24

  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

  2

  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得0.5分;建立涉军维权领导和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的得0.5分;无涉军案件或涉军案件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得1分。


  25

  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1

  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25分;设施、设备完善的得0.25分;过往部队对其所提供服务满意的得0.5分。


  26

  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1

  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0.5分;优先优惠服务工作落实的得0.5分。


  27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1

  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0.5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0.5分。


  28

  建立各种社会拥军组织,社会化拥军活动开展经常。

  1

  建立社会拥军组织的得0.5分;经常开展拥军活动的得0.5分。


  五、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5)

  29

  驻军部队每年年初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0.5

  达到要求的得0.5分。


  30

  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2

  有预案的得0.5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1.5分。


  31

  开展扶贫帮困,积极参加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行动和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援建有项目、有成效。

  2

  有扶贫联系点和援建点的得1分;援建计划、项目落实的得1分。


  32

  开展助学兴教,帮助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等特色教育,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1.5

  援建贫困学校的得0.5分;支持开展特色教育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


  33

  开展医疗扶持,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1.5

  为贫困群众义诊,经常送医送药的得1分;帮助驻地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的得0.5分。


  34

  积极参加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1

  为驻地受灾和贫困群众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的得0.5分;积极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的得0.5分。


  35

  参加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

  1

  参加驻地植树造林、环境整治成绩突出的得0.5分;军用土地和部队营区绿化美化成效明显的得0.5分。


  36

  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积极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好事。

  1

  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工作的得0.5分;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的得0.5分。


  37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谐创建,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1

  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和谐创建的得0.5分;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得0.5分。


  38

  支持驻地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开放部队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支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1.5

  完成学生军训任务的得0.5分;支持少年军校活动成绩突出的得0.5分;开放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的得0.5分。


  39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学雷锋”便民活动。

  1

  有活动计划的得0.5分;结对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开展经常的得0.5分。


  40

  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成绩显著。

  1

  有协调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0.5分;协调工作有力的得0.5分。


  六、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28)

  41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1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的得1分。


  42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

  1

  有奖励办法的得0.5分;奖励办法落实的得0.5分。


  43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1

  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的得0.5分;地方开发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得0.5分。


  44

  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


  45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46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1

  达到规定标准的得1分。


  47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辖区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1

  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


  48

  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

  已解决的得1分。


  49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达到或高于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一体发放的地区,可参照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本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2

  达到标准的得1分;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50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落实编制、人员、车辆、维修改造和日常运行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1

  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5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51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开展医疗巡诊,承担短期疗养服务;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1

  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5分;开展巡诊和短期疗养服务的得0.25分;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0.25分。


  52

  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及时妥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得 2分;转业干部进公务员岗位比例和团以上转业干部职务安排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得1分;安置随调家属的(含货币化安置)得0.5分;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的得0.5分。


  53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且列入财政预算。

  2

  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得1分;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54

  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未就业随军家属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3

  具有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的家属随军一年内安置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1.5分,达到70%(含)以上的得1分;其他身份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1分,达到70%以(含)上的得0.5分;未就业有生活补助的得0.5分。


  55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2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1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


  56

  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5

  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得0.25分;军休干部待遇落实的得0.5分;军休机构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的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0.25分。


  57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补助补贴落实。

  1

  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得0.5分;补助补贴落实的得0.5分。


  58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

  1.5

  没有因双拥相关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上访事件的得1分;无军队退役人员到省会城市和北京上访的得0.5分。


  59

  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军队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1

  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得0.5分;没有违反军队群众纪律的得0.5分。


  七、

  双拥

  活动

  坚持

  经常

  (6)

  60

  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平时有活动。

  2

  年度有计划的得1分;节日有安排的得0.5分;平时有活动的得0.5分。


  61

  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1

  开展活动的得0.5分;重点优抚对象对活动满意的得0.5分。


  62

  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并慰问困难群众。

  1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63

  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每年烈士纪念日组织开展公祭烈士活动。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64

  积极探索创新富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群众性双拥活动载体。

  1

  有创新活动载体的得0.5分,活动取得成效的得0.5分。


  八、

  军民

  共建

  富有

  成效

  (5)

  65

  部队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与驻地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经常组织共建活动。

  2

  结成军民共建对子、有共建公约的得1分;经常组织共建活动的得1分。


  66

  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1

  有计划和措施并落实的得1分。


  67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

  参加创建活动的得1分。


  68

  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

  1

  组织开展活动的得1分。


    九、

  军政

   军民

  关系

  融洽

  (4)

  69

  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

  2

  有互办实事计划的得1分;计划落实的得1分。


  70

  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1

  没有遗留问题或有遗留问题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1分。


  71

  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1

  有规定措施的得0.5分;没有军民纠纷或有纠纷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0.5分。


    十、

  群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3)

  72

  优抚安置对象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度。

  1

  采取问卷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73

  部队官兵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驻地拥军优属工作的满意度。

  1

  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74

  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驻军拥政爱民工作的满意度。

  1

  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十  一 、

  加

  分

  项

  目

  75

  双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工作经验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转发的。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每次加1分;工作经验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转发的每次加1分。同一事项同时得到批示和转发加1分。


  76

  推出的双拥先进典型被列为全国重要典型进行广泛宣传的。

  每推出一个全国重要典型加1分。


  77

  双拥办自身建设好,工作成绩突出,职能作用明显。

  达到要求的加2分。


  78

  在军区级以上重大军事演习和重大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

  保障有力的加1分。


  79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驻军部队级别高、人员数量多。

  驻军部队级别和人员数量总体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名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


  80

  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水平。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水平的,酌情加0.5—1.5分。


  81

  积极参加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的全国性双拥活动,成绩突出。

  受到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


  备

  注

  1、考评标准总分100分(不含加分),加分最高为10分;

  2、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有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6种情况之一的城(县),均不参加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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