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2010年7月22日 新出联〔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逐步深入,境内机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办理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的情况逐渐增多,这对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提高我国科研能力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一些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的境外出版物;一些境内图书馆、研究所不遵守相关法规规定,擅自接受境外驻华机构捐赠的境外出版物。除程序不合规范外,这些境外出版物还有不少存在内容问题:有的故意歪曲历史,混淆是非;有的编造谎言,挑拨我民族关系;还有的打着学术研究旗号,恣意攻击我社会制度等。以上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危害我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规范受赠境外出版物的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受赠机构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境外出版物,应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具有出版物经营权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办理受赠境外出版物进口业务。
三、办理受赠境外出版物审批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请示;
(二)受赠单位的申请报告。应载明受赠目的和使用方法,受赠时间和地点,受赠境外出版物目录(摆阔出版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和金额),境外赠送机构或个人的情况,有无代理受赠出版物的转送业务,进口海关等内容。
(三)由出版物进口单位出具的受赠境外出版物内容审查报告。
四、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的出版物不得用于复制、销售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受赠境外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拟进口的受赠境外出版物及已进口的受赠境外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发现其中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或受赠机构收到受赠境外出版物后,在清理和使用时发现其中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均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并将含有禁止内容的受赠境外出版物全部移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封存,经认定后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监督销毁。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会同当地教育厅(常委)对辖区内各机构单位,尤其是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级各类图书馆等,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捐赠境外出版物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未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的境外出版物的,受赠单位应立即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告,由省局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七、总署将联合教育部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规进口行为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