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水生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湿地、水域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凡进行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评价,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题评价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在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或其周边的拟建项目,凡可能对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报告。
第六条 承担专题报告的编制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水生动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机构;
(二)具备水生动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实验室及必要的实验仪器和现场调查设备;
(三)专职从事水生动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人员中,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工)在1名以上,或副研究员(副教授、高工)在3名以上。
第七条 专题报告编制单位须采用最新的调查数据和研究成果进行研究,对结论负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专题报告进行评审的申请。
第九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题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农业部。
第十条 农业部组织渔业、环保、生态、工程、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题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专题报告进行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可根据需要考察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专题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项目业主单位须与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生态补偿协议。
第三章 专题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编制目的、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概况:
(一)项目由来、立项单位、项目意义;
(二)建设项目地理位置、项目组成、平面布置、技术和经济指标、投资规模和建设周期;
(三)涉水建筑物构成及工程量、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安排等;
(四)建设项目比选方案(生态影响比较、经济效益比较等)。
第十六条 保护区概况:
(一)保护区地理位置、范围、功能区划分;
(二)保护区重点保护的生境及其特点、重点保护物种及其生物学和生态特性;
(三)保护区机构和人员、主要管护设施、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七条 评价区域(施工、运行影响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一)水质、底质、重要水生生物污染物残留本底值调查;
(二)水文特征、地形地貌调查;
(三)鱼类、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水生植物等种类、数量、分布及水生生物多样性状况;
(四)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状况;
(五)重点保护物种种类、数量及分布;
(六)重点保护物种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分布;
(七)功能区主要功能分析;
(八)生态环境现状总体评价。
第十八条 施工期和运行期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一)生活污水来源、排放方式、排放量、在水体中的浓度场;
(二)生产废水来源、排放方式、排放量、在水体中的浓度场;
(三)悬浮物来源、数量、在水体中的浓度场;
(四)固体废弃物来源、数量;
(五)噪声来源、强度、频率;
(六)其他影响源(水下爆破、航运船舶等)强度及存在方式;
(七)保护区内永久性构筑物的位置、面积、形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评价:
(一)评价因子、评价标准、评价重点确定;
(二)对水质、底质、水文、地形地貌等影响评价;
(三)对鱼类、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水生植物、水生生物多样性、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影响评价;
(四)对生态系统、重点保护物种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影响评价;
(五)对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功能影响评价;
(六)施工期、运行期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七)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评估。
第二十条 主要保护措施及有效性分析: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二)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三)噪声防治措施;
(四)悬浮物防治措施;
(五)其他影响源防治措施;
(六)风险事故防治措施;
(七)繁殖期避让措施;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措施;
(九)施工和运行期管理措施;
(十)增殖放流措施;
(十一)生态补偿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论:
(一)对保护区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因素;
(二)对保护区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程度;
(三)拟采取的主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可行性。
第四章 专题评价报告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相关材料审查后,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和农业部意见要求进行施工,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在保护区内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