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省级饲料质检机构:
近年来,我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大幅增长,一些出口目的国(或地区)要求提供我部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保证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安全,便于饲料产品出口贸易的开展,企业可以自愿申请自由销售证明。现将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自由销售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正本。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饲料质检机构出具,要求有产品的判定标准、检测结果以及最终判定结果(结果为不合格不予办理)。申请日期之前半年内的检测报告有效。
(二)已在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出口目的国(或地区)饲料管理法规及具体要求(中外文各一份)。
(五)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还需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的批准文号备案表复印件。
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核实其所提交的资料。同意其申请的,在申请表相关栏目中加盖公章确认。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将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确认的资料寄至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010-64192831
传真:010-64192869
四、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自由销售证明,寄发至申请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