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在于建立广东省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
《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具体由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
《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具体由广东省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广东省内所藏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文化部颁布的《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广东省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
凡广东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自然入选《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
第六条 《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在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网站下载《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二)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广东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提交《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第七条 《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评定程序如下:
(一)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广东省文化厅。
(二)由广东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形成《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推荐书目,并书面报广东省文化厅。
(三)广东省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入选的《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推荐书目,并通过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
(四)广东省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经广东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不定期开展,每次申报时间由广东省文化厅确定并印发相关通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