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