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报批程序。教育部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审核批复工作。现将审批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国务院授权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向教育部提供下列有关申请文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正式行文。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近期规划,特别是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布局规划。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状况提出的本地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布局规划。规划中应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筹措、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有比较可行的具体措施。 二、教育部在审核上述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下达有关批复文件。 三、教育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开始受理国务院授权的申请。 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