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 司发通〔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以下简称所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所务公开是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司法部十分重视所务公开工作,多次就所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近年来所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表明,开展所务公开工作,对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切实做好所务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一系列工作部署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执法公开、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
二、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所务公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关注的涉及戒毒人员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为重点,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充分调动戒毒人员接受戒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严格依法原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执法信息。
2. 真实客观原则。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信息外,应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公开相关执法信息。
3. 及时便民原则。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使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方便及时地获得公开信息。
三、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规定及诊断评估结果;
(三)强制隔离戒毒戒治流程;
(四)戒毒人员行为规范、戒毒人员守则和一日生活制度;
(五)戒毒人员分别、分期、分级管理的规定;
(六)戒毒人员治疗康复的规定;
(七)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的规定;
(八)戒毒人员通信、探访的规定;
(九)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规定;
(十)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的规定;
(十一)对戒毒人员使用警械和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及单独管理的规定;
(十二)对戒毒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的规定;
(十三)对戒毒人员脱逃和自伤自残处理的规定;
(十四)戒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的规定;
(十五)戒毒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十六)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的规定;
(十七)戒毒人员个人伙食费、被服费、医疗费的使用情况;
(十八)戒毒人员申诉、检举、揭发、控告处理的规定;
(十九)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
(二十)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
(二十一)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纪律要求和执法责任;
(二十二)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二十三)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容,有关执法的依据、程序均应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公开;执法结果一般只在所内公开,或者仅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予以告知、提供查询服务。
除上述公开事项外,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获得相关信息申请,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不能确定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不予公开。
四、健全完善所务公开工作方式方法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所务公开制度建设,规范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要制作印发《所务公开手册》,使新入所戒毒人员、来所探访的亲属及来所考察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便捷获阅。要丰富拓展所内公告明示途径,通过设立所务公开栏,运用所内报刊、所区广播、电子显示屏、闭路电视、局域网等,在戒毒人员学习区、生活区、医疗康复区、生产劳动区、探访室等区域公告所务公开的内容。要认真开展所务咨询,开通并公布所务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健全所领导接待日制度,逐步开发网上咨询功能,及时接待有关咨询来访。要加强所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设置所务公开触摸屏,实现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对戒毒人员有关戒治信息的自助查询。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有关信息。
五、畅通所务公开工作监督途径
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监督,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所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要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检查监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所务公开工作。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所内适当区域设置举报箱,健全完善网络举报途径。与此同时,有条件的单位在确保场所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组织戒毒人员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到所内参观考察。
六、切实加强所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所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保证所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所务公开工作,把所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力度。要把所务公开工作作为警务督察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所务公开工作专项督察。要建立健全所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严防失泄密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所务公开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地司法厅(局)每年要对所务公开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所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司法部。
(二)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法治思维和问题导向,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所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从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广泛宣传所务公开工作成效和经验,把所务公开工作作为宣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有效载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广大人民警察教育引导,着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切实增强做好所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