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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06-24 17:45:49 来源 :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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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知识产权局,顺德区财税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5月4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扶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交易、投融资、运营及高端运用,专利产业化及专利预警等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及执法协作,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

  (三) 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及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和统计考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高层次战略合作。

  (四)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分配办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同意后,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第(一)点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由省财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市县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款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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