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政策法规库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时间 : 2019-06-24 17:23:28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打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