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
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发〔198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做如下调整和规定。
一、调整边境管理区和边防禁区的范围,取消边防半禁区。
1、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二线)正式使用后,即将原宝安县边境管理区线调整到经济特区管理线,同时撤销沙湾、葵冲、白芒、布吉、松岗公安检查站。
珠海市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撤销中山市、斗门县边境管理区。
2、将原罗湖桥头、文锦渡、拱北关闸口边防禁区改为口岸管理区,由边防检查站实施监管,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因特殊需要,必须进入者,要经该边防检查站批准。保留深圳市沙头角镇和珠海市茂生围边防禁区,出入两个边防禁区证件的签发验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撤销深圳市边防半禁区和莲塘、九径口两个边防半禁区检查站,为了加强这些地区的边防管理,可适当增加固定哨位或加强巡逻。
二、简化出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手续,放宽边防证件签发范围。
1、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须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并在前往目的地栏内注明“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字样。广东省宝安、中山、斗门等邻近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县、市,签发前往经济特区证件权限下放到派出所。
2、集体组织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可签发集体通行证(附人员名单);经常出入经济特区的人员,可视其需要,将证件有效期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前往经济特区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执行紧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应给予方便,优先办理边防证件。
3、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出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凭本人入出境有效证件。
4、检查站要坚持礼貌执勤,文明检查,尽量缩短检查时间,提高查验能力。对因公安机关错签证件造成差错,而又能证实本人身份的人员,应予放行。
三、武警边防部队要加强对沿边沿海一线的巡逻警戒,认真搞好海上巡逻、陆上管理和警民联防工作。为了便于边防执勤和管理,在毗邻香港、澳门陆地边境和沿海一线地区要划定二十至五十米纵深的边防警戒区。未经武警边防部队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边防警戒区。对确系误入该区人员,应劝其离去。对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处理。划定边防警戒区与特区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在划定的警戒区内进行建设,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因在警戒区内进行施工建设和建立海滨浴场、宾馆、游乐场和工业区,使部队无法在陆上警戒、巡逻的地段,应采取水上警戒、巡逻的措施。有关单位也应协助武警边防部队采取安全措施。
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对一线巡逻路、执勤岗楼、照明、通信等边防设施应一并纳入特区建设规划,逐步解决。
四、加强特区武警边防部队的建设和领导。
1、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武警边防部队,主要执行边境一线的武装警卫、巡逻,边防检查,边境管理和边防保卫任务,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和经济特区安全。
2、边防工作政策性强,涉外问题多,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关边防政策、规章的制定和边防重大问题的处理,应报告国务院决定。
3、驻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武警边防部队的指挥管理,按中发〔1982〕3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主要是监管经济特区与内地的物资往来,边防保卫任务重点仍在一线,边防保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两市人民政府要关心武警边防部队的建设,加强对边防工作的领导。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