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
粤府函〔2010〕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原由公安交管部门行使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