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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21-00089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12-3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函〔2020〕383号
2021-01-26
时间 : 2021-01-26 13:25:04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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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函〔2020〕3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预报组

  2.4 专家组

  2.5 督导组

  2.6 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3.1.2 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

  3.2.3 预警调整

  3.2.4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 区域联动

  4.5 应急督导

  4.6 应急终止

  5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发布

  5.2 信息报送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9.2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9.3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图

  9.4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9.5 不同预警等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与省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级以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地区实际,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工业企业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升全省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科学预警,快速响应。积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广东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9.4。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省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承担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预报组

  预报组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组成,负责全省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科技支撑。

  2.5 督导组

  由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6 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应参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预报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区域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评估等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 会商

  省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区域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省内4个以上城市将同时达到城市黄色及以上预警条件(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区域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省内4个以上城市将同时达到城市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区域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省内4个以上城市将同时达到城市红色预警条件(AQI日均值>200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区域污染天气,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区域预警通知。

  区域黄色预警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区域橙色预警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区域红色预警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省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区域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区域应急联动的城市范围等内容。相关城市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预警,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3.2.3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2.4 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区域预警的解除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区域预警时,接到预警通知的城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基础上,依法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公众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地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减排SO2、PM、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砖瓦、平板玻璃、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对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城市主城区施工工地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

  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④加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⑤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其他措施:

  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地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减排SO2、PM、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砖瓦、平板玻璃、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产能落后企业,对B级和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进一步扩大柴油货车限行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控重型柴油货车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

  ②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其他措施:

  ①飞机、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②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自觉减少车辆白天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地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减排SO2、PM、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砖瓦、平板玻璃、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C级企业,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及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首先实施停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减少油品及化学品装卸和运输量。原则上石油化工企业不开展检修放空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

  ②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

  ③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④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

  ②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其他措施:

  ①飞机、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②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 区域联动

  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周边省份在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面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区域污染天气预警、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4.5 应急督导

  省领导小组督导组对各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6 应急终止

  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省直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区域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发布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互联网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5.2 信息报送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相关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5.3 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可不报送上述总结。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会同相关城市,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区域应急响应过程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省级监察机关会同省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8.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8.3  各地级以上市应于每年9月底前修订完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4  本预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粤办函〔2014〕51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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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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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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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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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不同预警等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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