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茂名市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粤府函〔2019〕27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划分)茂名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茂府〔2018〕56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茂名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茂名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于新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
三、电白区共青河、电白区自来水厂(蓄水塘)、三角圩自来水厂(蓄水塘)、罗黄干渠、林头支渠等电白区城区水源保护区应在水东湾引罗供水工程建设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河角南干渠、旱平干渠、电城支渠等滨海新区电城水厂水源保护区应在滨海新区调水工程建设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信宜市自来水厂原鉴江备用取水口上移工程和高州市自来水厂鉴江备用取水口上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形成备用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四、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茂名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附件:1.茂名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