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粤府函〔2019〕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省有关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积极推动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在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建设等领域总结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第五批共20项改革创新经验。现就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0项)。
1. 投资便利化领域(2项):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创建自然人一人式税务档案。
2. 贸易便利化领域(5项):“互联网+海关”功能拓展、海运进出口集装箱快速验放、优化船舶燃油硫含量检测机制、超大型邮轮及集装箱船进出港口绿色通道制度、推进边检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
3. 转变政府职能领域(2项):“零跑动”政务服务模式、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平台。
4. 法治建设领域(1项):涉港澳纠纷法律查明实施平台。
(二)在全省相关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0项)。
1. 在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地区复制推广(1项):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
2. 在珠三角九市复制推广(5项):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商事纠纷“掌上”调解服务、互联网电子证据规则、涉港澳商事案件属实申述规则、进出口贸易环节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新模式。
3. 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全球中心仓、跨境电商货物“先放行入区、后理货确认”。
4. 在广州、深圳、珠海市复制推广(2项):“一企一策”监管模式、网络身份核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省商务厅(自贸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以举办政策宣讲会、发布操作指引、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自贸办)。省商务厅(自贸办)要牵头做好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评估检查,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要会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可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