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9〕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广州市南沙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在广州市南沙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食品药品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物价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商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盐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建设工程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房屋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粮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农业(含兽医兽药、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海洋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渔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劳动监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文化市场(含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教育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卫生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由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由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相关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南沙区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制作权力清单,明确南沙区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决定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8〕1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