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部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粤府函〔2018〕42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梅州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梅市府报〔2018〕27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梅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梅州市要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于将陆域范围调整到堤围处的水源保护区,要严格落实堤围路面径流收集措施,确保路面径流引出保护区外。
三、五华县琴江、兴宁市水口镇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四、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梅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保障饮用水安全。
附件:1.梅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