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部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粤府函〔2018〕42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汕头市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汕府〔2018〕6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汕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汕头市要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于将陆域范围调整到堤围处的水源保护区,要严格落实堤围路面径流收集措施,确保路面径流引出保护区外。
三、东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四、潮州市潮安区城区新取水口正式运行、原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汕头市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庵埠水厂取水口上游1350米至大衙断面之间的区域方可由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汕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保障饮用水安全。
附件:1.汕头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