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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19-00051
财政、金融、审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2-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8〕52号
2019-01-07
时间 : 2019-01-07 14:30:1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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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8〕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有关要求,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文精神,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参照中央调整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二、合理制定地区保障标准

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对中央规定国家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足额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对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事项,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并明确为省定标准。

对其他暂未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事项,市县在不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出本级和下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市县标准。市县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待具备条件后,由省级制定省定标准。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分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按照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实行以按比例分担为主、以按项目分担和按因素法确定为辅的方式,由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适当强化省级支出责任,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具体如下并列表附后:

(一)实行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7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与市县财政分档分担支出责任。其中,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分担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到期后再按以下分档分担比例执行。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30%支出责任。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按照保持现有省级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省级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2项,实行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其中,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的缴费补贴暂按现行规定的地区分类进行分档分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的基础养老金补助按照前款中的区域分档,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

(三)实行按项目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等3项,暂按现行政策实行按项目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省级承担;市县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市县承担。

(四)实行按因素法确定补助额的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项,暂按现行政策由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市县工作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统筹财力促进所辖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标准,合理划分市级与所辖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县级政府要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承担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二)提升统筹层次。各级政府要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评估财力情况,探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民生政策可持续。逐步探索对部分重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实行全省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市县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超过国家和省定标准的,省级对其形成的增支一律不予补助,必要时核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调整到保障水平较低的地区。

(三)完善转移支付体制。省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县要参照省级做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市县确因财力薄弱无法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通过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托底保障。

(四)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库,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省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推进数据共享。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快建设全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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