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粤府〔202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5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等11份规范性文件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届满且未按规定延长实施期限的,文件自动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省人民政府明确实施期限的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颁发《关于地、市、县戏曲剧团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82〕232号)
2.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59号)
3.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2〕129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
附件2
省人民政府明确实施期限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