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粤府〔2018〕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等文件要求,打破行政性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5件省政府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粤府〔2008〕15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四)项中的“外省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测绘市场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到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验证,并接受业务监督。”
二、《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四)项。
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府办〔2007〕23号)
删除附件1第一部分第2项中的“对拥有核心技术的出口诚信企业,在出口审批、备案、注册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第二部分第5项中的“将采标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82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六)项中的“大型企业与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合作勘查的,可在同等条件下按规定优先取得探矿权。”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43号)
将第八条第(七)项中的“本省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修改为“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