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粤办函〔2021〕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强化对语言文字工作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增强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定期会商研究我省语言文字工作中的相关重要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工作。
二、组成人员
省语委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协调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社会科学院、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三、工作机制
(一)省语委作为专项工作小组,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二)省语委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省语委成员由省语委办公室按程序报省语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省语委名义发文确定。
(三)省语委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四)省语委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向省语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