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20日以粤人社发〔2015〕81号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
(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
(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
(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
(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由承办单位全称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所也可按审批前后序号统称为“××市第××职业技能鉴定所”。
承担通用类职业(工种)鉴定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以及省、部属单位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属地内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第九条 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由本职业(工种)专家组成第三方评估组,评估组依据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实地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资格审查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复,明确鉴定所(站)名称、机构编码、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增加鉴定职业(工种)、提高鉴定等级的,应提交《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并附新增鉴定职业(工种)的考评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资格等证明资料,向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更名或变更地址,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变更负责人报送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开展正常鉴定的,应报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站)标牌。
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审批机关对外公布。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上网公布,供查询。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所(站)长负责制。所(站)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人担任。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发布鉴定信息,提供鉴定咨询,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核准后,发放准考证;
(三)按照统一命题管理要求,使用国家、省(或省备案)和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题库试题组织实施鉴定;
(四)整理、保存鉴定考务档案,包括申报材料、试卷、考评人员评分原始记录、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等,保存期为1年;享受财政补贴的鉴定资料,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鉴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表》,并将鉴定成绩汇总,报同意开展鉴定活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审查后对外公布;由证书核发机关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在鉴定成绩公布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鉴定成绩查核。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权责一致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鉴定申报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在相应职业(工种)、鉴定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企业、学校确需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外进行一次性专场鉴定的,由企业、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并负责鉴定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开展企业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按企业人才评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擅自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由同意开展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委派,并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阅卷、评分,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考评人员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考核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评估合格,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开展鉴定工作情况、考务管理、鉴定规范、设施设备、鉴定收费、档案管理、社会效果等。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转让或出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三)擅自异地开展考核鉴定;
(四)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五)没有按照统一命题要求,使用国家、省(或省备案)和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题库试题组织鉴定;
(六)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七)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乱收费,损害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利益;
(九)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劳动局粤劳培〔1994〕22号文印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