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更新采伐
公路护路林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林业厅2015年4月30日以粤交法〔2015〕447号发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护路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护路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并由公路养护部门或者公路养护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组织营造养护的树木。
第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范围。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公路护路林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利用。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护路林的养护管理,严格控制公路护路林的采伐。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核发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许可办理工作。
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许可事项应当进驻各级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进行办理。
第七条 公路护路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经批准后更新或者采伐:
(一)涉路施工行为或者公路改扩建需更新采伐的;
(二)经养护部门鉴定已进入衰老期或者品种严重退化需更新采伐的;
(三)生长势弱绿化效果差或者发生大规模病虫害需更换树种的;
(四)过密且不宜移植需进行抚育采伐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需要清理的。
第八条 申请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等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送达被许可人。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省管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省公路管理局向省林业厅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指标纳入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市管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指标纳入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县、乡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指标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发证人员必须参加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因公路养护需要对公路护路林枝丫进行修剪不伤及主干的,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公路管养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同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管理。对违法违规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路政许可申请书;2.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