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华侨华人和
港澳同胞申办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有关手续的通知
粤侨办〔20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各地侨务部门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业务,经商省公安厅同意,现将相关人员向侨务部门申办港澳入出内地小汽车牌证资料和程序调整明确如下:
一、申请资格
按照省政府《关于再次放宽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府办〔2002〕38号)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二、申办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回乡证复印件;
3.捐赠证明。捐赠证明需经主要捐赠项目(或申请人原籍)所在地县(区)侨务部门出具并初审(初审材料包括捐赠时间、项目、金额等原始凭证及受赠单位证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侨务部门审核,并经所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确认。
三、办理程序
由县(区)侨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捐赠证明等填写《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向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侨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确认,将确认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拟函告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小汽车牌证审批。
申请人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办港澳入出内地私人小汽车牌证时,除提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外,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流程、程序进行申请。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此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