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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 : 2017-04-19 15:11:1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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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7年4月19日以粤经信规字〔2017〕2号发布 自2017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建立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等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综合示范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确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建设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当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服务网络,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

  (一)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二)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工业设计、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六)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七)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服务。

  (八)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九)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综合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专业服务平台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服务不少于5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申报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其他服务平台的单位主要是服务于产业集群、专业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八)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九条 综合服务平台名称表述为:“省、市、县(区)、镇名称”+“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其他服务平台名称表述为:“地区名称”(可选)+“单位名称(或简称)”+“中小企业”(可选)+“所在产业集群或专业镇名称、行业或产业集聚区名称”(可选)+专业服务平台类型+“服务平台”。

  第十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区域或行业内15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提供)。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含合作资源复印件)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根据通知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全省性行业协会和省有关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三条 省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有效期三年,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举办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组织示范平台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推动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对购买示范平台服务的给予补贴。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和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各市县要大力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 发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作用,开展宣传推广和服务对接,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经验,培育服务品牌,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服务平台建设规划,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示范平台要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服务,做到服务流程规范、价格合理、服务到位。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掌握示范平台发展动态,积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企业数据、开展服务跟踪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等,纳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并抄送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示范平台运营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本市或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附件2)、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请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对复核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示范平台资质:经复核为“不合格”的;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连续两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中小企业各类服务示范机构(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重新复核和管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粤中小企〔201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2.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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