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4月6日以粤交〔2017〕3号发布 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令)和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简化行政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项目属性和技术等级实行分级备案。
(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的招标,原则上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招标备案。其中: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投资人招标或建设资金全部由地方政府出资的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地方负责建设的项目,除勘察设计招标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外,施工、监理检测、材料采购等招标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国家审批(核准)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除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可由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外,其他招标内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
(三)省审批(核准)的国省道新改建、路面改造项目、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标备案,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交规〔2014〕138号)的规定。如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国省道改扩建工程、跨地级以上市的国省道新改建项目招标由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四)粤交规〔2014〕138号文未明确的其他由地方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备案。
第三条 招标备案根据项目的招标审批(核准)意见进行,主要备案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对已备案或发布的文件涉及修改强制性要求、专用条款、合同调价、变更约定、评标办法等内容的澄清或修改等。
(二)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简述、评标情况说明、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确定中标人情况及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在完成资格评审后应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包括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等内容。
(三)不在招标审批(核准)意见招标范围内的招标备案,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依法确定管理方式。需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的公路工程招标内容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指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应督促招标人按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按项目管理层级和备案范围,将招标备案内容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可简化备案流程,由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按第四条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经办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的行业管理,加强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需报省交通运输厅的招标备案通过“省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综合管理平台”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6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851号)、《转发交通部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05〕549号)、《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06〕245号)同步废止。与厅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说明:1.以上招标内容依据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审批(核准)意见范围内容进行划分。
2.单独招标一般指不纳入土建工程中进行招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