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
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办函〔2020〕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广东海事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6日
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搜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就近就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推进水上搜救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力争到2025年建成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国内领先、服务一流的现代化水上应急处置体系,水上搜救能力、效率和服务品质显著提升,全面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航运安全发展需求,切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 重点任务
(一)完善省市县三级水上搜救组织体系。省海上搜救中心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做好国家水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和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统筹全省水上搜救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全面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进一步完善现有水上搜救组织架构,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和规章制度,加强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沿海和内河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推动建立由当地海事部门牵头的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做好水上搜救经费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部省联动和区域协作机制。省海上搜救中心要配合交通运输部搭建部省会商平台,建立国家、省海上搜救机构沟通联系机制。完善区域联动制度,进一步加强华南四省(区)海上搜救联动。积极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水上搜救应急合作,落实《粤港海上搜救合作安排》和《广东与澳门海上搜救合作安排》,强化水上突发险情、船舶污染海域事件的联动和协作,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安全保障能力。(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水上搜救规划。各地要根据当地水上应急需要,因地制宜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争取国家海上专业救助力量加大在我省沿海站点的设置密度,优化专业救助力量布局,充分发挥专业救助力量在水上搜救中的积极作用。沿海各地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在我省建设的救助站点,在项目规划、用地、用海、岸线审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保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及广东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搜救基地布局。完善救助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适当增加救助飞机备降补给点,满足救助飞机实施就近就快的救助需求。建立健全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科学布局建设船舶溢油物资设备库,提升现有设备的有效适用性,提高沿岸、沿江溢油应急清除能力。(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及广东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紧法规和预案体系建设。推动完善水上搜救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修订《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贯彻;做好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落实工作,编制《广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提升水上搜救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广东海事局及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水上搜救技术支撑。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展水上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健全水上搜救专家组制度,加强技术交流,为水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大规模人员救助、大面积水域污染等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以及大风浪、高海况搜救技术的针对性研究,优化装备配置,提升针对大型客船、大型油轮和深远海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能力。加强内陆湖泊、水库等水域救援和深水救捞装备建设,研究翻扣船舶快速救援技术,加大北斗卫星通信、漂移预测、无人船、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装备在水上搜救中的应用。(省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及广东海事局、省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水上搜救协同水平。加强季节性、规律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研判预警,建立水上应急值守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海上以及西江、北江、东江等内河水域水上搜救协调,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利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加强汛期、台风期等敏感时期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值守与救助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及广东海事局、省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搜救信息资源共享。切实强化水上搜救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实现交通运输、海事、航道、气象、水文、水利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共享,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充分使用跨部门信息资源提升风险研判和预防预警能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内河水域水上搜救能力。完善内河水域巡航救助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搜救资源配置,加快内河主要河段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提升对重要码头、渡口、桥梁水域、航道的布控能力。以内河水路旅游客运、内河渡运、内河油品运输等为重点,加强船舶经营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加强内河水上搜救和防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及广东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建立省市县三级水上搜救机构常态化演习演练机制,通过演习检验协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设现代化水上搜救人才队伍。开展水上搜救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搜救人员技能比赛。加强水上搜救值班队伍建设,保持值班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有序流动。建立健全水上搜救激励机制,加大对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的激励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鼓励水上搜救志愿者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构建专群结合的搜救格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广普及水上搜救文化。加强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加大对搜救协调员、一线救援人员的关心爱护;广泛宣传水上应急救援有关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遇险自救互救意识,尽可能避免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为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水上搜救作为重要民生工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层层抓紧抓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作、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水上搜救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实施意见,强化对正面典型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共同参与救援、保障水上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导评估。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跟踪水上搜救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