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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提醒:《旅游法》规定旅游者须履行五大义务

时间 : 2013-11-01 09:51:18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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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国庆黄金周以来,不少热门景区出现游客井喷现象,游客刻字、斗殴、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随意攀爬等不文明现象依然频现。业界人士呼吁,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文明旅游是每个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广东省旅游局提醒游客,旅游者须履行五大义务。第一、文明旅游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第四、安全配合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五、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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